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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打破产销区域限制

文章来源:新浪综合2018-01-05成为付费会员|欢迎免费试用
      昨日,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国政府网公布。《办法》落实了2016年起实施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诸多举措,包括全面放开盐价等、打破食盐产销区域限制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专家对南都记者指出,这意味着《盐业管理条例》中“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有助于防止盐业改革中的地方保护行为。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食盐专营制度,1996年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加以规定。不过,自20 16年盐业改革全面启动以来,诸多改革措施已与原《办法》不符。

  “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抓紧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昨日对记者介绍。

  20 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和2016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当前盐业改革的一大举措是取消政府定价,《方案》规定去年1月1日起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

  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介绍,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办法》删去了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

  全面放开后的盐价走势颇受关注。去年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称,根据对全国31省份800多个监测点每日跟踪监测,去年1月1日食盐市场放开后,总体上食盐价格呈稳中下降走势。

  据《中国改革报》去年4月报道,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表示,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实现稳中有降。同时,竞争氛围的初步形成直接导致部分食盐品种价格下降。小包装食盐价格开始分化、稳中略降,食品加工用盐价格下降30%-50%,部分地区部分品种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下降较为明显。

  南都记者注意到,盐价放开后,各地也陆续开展食盐价格监测工作。例如浙江省自2016年12月起部署监测,并发现2017年上半年食盐批发价格明显回落、食盐零售价格小幅波动。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打破产销区域限制


  盐业体制改革的另一项重大举措是打破食盐产销的区域限制。

  据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介绍,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办法》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

  上海旨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邹佳莱对南都记者介绍,盐业改革以来,各地已经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规定,省级企业可以跨省经营,省级以下企业可以在本省内跨地区经营。《办法》的上述规定是对已有改革措施的落实。

  邹佳莱指出,《办法》的最后一条值得注意。“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邹佳莱指出,这意味着《盐业管理条例》中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对防止地方保护行为影响较大。

  南都记者注意到,盐业改革以来,仍不时有地方保护行为出现。去年2月,新华社的一篇报道披露,“盐业体制改革实施40多天多省查扣外地食盐”,即使央企也未能幸免。中盐皓龙公司的一位区域经理说:“我们手续非常齐全,不管十吨二十吨三十吨,人家直接封条一贴,不允许动。”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去年5月新闻发布会曾公开批评,盐业改革后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地方盐务局设置行政壁垒,阻碍外地食盐进入本地市场,甚至有个别地方盐务局公开发文进行地方保护。

  她指出,开展食盐跨区经营的主要障碍是部分地方盐务局和盐业公司政企不分,盐业公司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设置行政壁垒。

  产购销记账并保存两年以上

  在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方面,《办法》完善或新增了一系列制度。

  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介绍,《办法》完善了食盐监管体制,维持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的职责,并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邹佳莱注意到,《办法》规定的产购销记录制度有利于追溯上游,防止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办法》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还增加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邹佳莱指出,这实际提高了食盐企业的门槛。

  此外,《办法》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处罚金额有所提高。例如,同样是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食盐的行为,原《办法》规定可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新修订《办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问答

  《办法》新在何处?


  ●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

  ●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

  食盐供应安全如何保证?

  ●改革食盐储备制度。根据《方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的要求,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

  ●保障食盐供应。根据《方案》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食盐质量安全如何保证?

  ●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方案》关于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要求,维持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的职责,并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增加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

  ●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方案》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产购销记录制度等。

  ●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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