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丁益)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红)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庆旺)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宫志强)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吕文栋)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胜华)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新生)

附件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益)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丁益,女,1964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讲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年度工作时长(天)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丁益1/18/83/34/432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全部3次会议,审议通过资本充足率报告、规划执行评估报告、发展规划中期评估与重检报告等8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17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及半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计部绩效合约、修订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议案,

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优化审计部绩效合约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转型发展研讨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就投资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向本行核实,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

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

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丁益

附件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红)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赵红,女,1963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教研室主任、副院长;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中丹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年度工作时长(天)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赵红1/18/82/23/334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等5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的全部3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年度风险管理策略、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文件研究学习落实情况的报告等18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三)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转型发展研讨

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

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赵红

附件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庆旺)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郭庆旺,男,1964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

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年度工作时长(天)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郭庆旺1/18/83/34/433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的全部3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年度风险管理策略、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文件研究学习落实情况的报告等18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17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及半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四)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计部绩效合约、修订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优化审计部绩效合约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经济金融形势座谈会、转型发展研讨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

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郭庆旺

附件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宫志强)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宫志强,男,1972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法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董事、高级合伙人,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年度工作时长(天)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宫志强1/18/82/24/430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并主持了本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考核方案、组织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三个要件”等9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等5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五)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转型发展研讨

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宫志强

附件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吕文栋)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吕文栋,独立董事,男,1967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山西省太原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职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年度工作时长(天)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吕文栋1/18/82/24/433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并主持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等5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考核方案、组织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三个要件”等9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六)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转型发展研讨

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吕文栋

附件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胜华)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陈胜华,男,1970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自2022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北京华夏正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委员会荣誉主任、高级合伙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年度工作时长(天)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陈胜华0/18/84/44/433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并主持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17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及半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亲自出席了本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考核方案、组织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三个要件”等9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七)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计部绩效合约、修订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优化审计部绩效合约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经济金融形势座谈会、转型发展研讨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

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

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

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

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陈胜华

附件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新生)

2023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程新生,男,1963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2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助教、讲师、副教授、审计教研室主任。现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年度工作时长(天)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程新生1/18/84/44/439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8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60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17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及半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亲自出席了本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考核方案、组织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三个要件”等9项议案。

2023年12月22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平台之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八)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方案、审计部绩效合约、修订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议案,就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数字化审计、加强风险与内控协同、共享审计和检查资源、优化审计部绩效合约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经营情况同业对比分析、战略转型效果评估、细化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经营情况和2023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经营发展、市值管理、战略转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卡业务、内控审计、外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商行+投行”战略转型情况调研、信用卡业务情

况的调研,就强化“商行+投行”业务协同、投行业务专业能力建设、信用卡发展战略研究、信用卡业务统筹发展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经济金融形势座谈会、转型发展研讨会,研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方向,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反洗钱等专题培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

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本行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关联财务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日常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

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七)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八)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3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职,遵循守法合规、保持独立、客观求实、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专业精进的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积极为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建议本行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程新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