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6]51号文批准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00000000019960。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5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1996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MEC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

邮政编码:2100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306,749,434.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党委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超越、行稳致远,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一流的公司治理、一流的经营管理,创造客户、股东、社会最大价值,成为世界一流的现代制造服务业企业集团。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离岸贸易经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以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州林业机械厂,发起人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常州林业机械厂生产经营性资产折为7000万股投入本公司。出资时间为1996年6月24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06,749,434.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06,749,434.0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除收购方以外的其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该书面文件授权范围内采取或董事会可以决议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或决议后应立即按该文件的要求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或决议范围内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董事会应在采取和实施后,立即按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做出说明和报告;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长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迅速核实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2日之内清偿;

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日内,授权公司专门人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公司专门人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前述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会议主持人介绍投票表决内容后,关联关系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及利益关系作出真实无误的说明,但必须离开表决现场。

上述所称“关联交易”及“关联股东”的定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分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分股东代表

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 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4. 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 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与监事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在选举董、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之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按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票数方得当选。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以得票多数者当选为董事、监事。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三年。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 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2人。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 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 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 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〇一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职权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一百〇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党委可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六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聘任、职权、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以上,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七) 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十八)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授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等的定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上述所称“关联人”、“关联交易”等的定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一百〇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其他职权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考虑现金分

红的方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主动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通过多种渠道(如联系电话、传真、网络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及符合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发生不利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必要时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实施重大投资或存在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收购资产及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收购资产及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3.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负数、且绝对数超过10,000万元时;

4.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后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之和(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负数、且绝对数超过5,000万元时;

5.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低于每股0.10元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

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较大幅度的更新,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主要变化

(一)根据上位法新规调整相关表述

1.落实上位法要求

根据新《证券法》中增加股东违规买入股份对应表决权的行使限制,新修订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新增“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同步新增“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条款。

2.完善条款内容

新修订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章节中,明确公司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细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等相关规定。在“第五章 股东大会

的表决和决议”中,细化公开征集投票权、累积投票、表决程序等规定,在“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中,明确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完善会议决议要求。

(二)删除与《公司章程》中重复的内容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内容,《公司章程》中已有明确规定,故精简表述删去两章内容,不再重复表述。

三、修订对照

本次修订为全文修订,各章节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调整相关表述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删去,《公司章程》中已有明确规定,故精简表述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删去,《公司章程》中已有明确规定,故精简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新增章节,明确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
第四章 股东大会议事内容及提案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细化股东大会提案的要求、提名董监事的要求,明确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要求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明确公司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细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细化公开征集投票权、累积投票、表决程序等规定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明确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完善会议决议要求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信息披露-删去,相关内容合并在“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中
第九章 附则第七章 附 则表述修改,无实质调整

新修订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及《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发生本条第(一)、(二)、(三)、(五)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符合规定的股东、监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十二条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会议主持人介绍投票表决内容后,关联关系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及利益关系作出真实无误的说明,但必须离开表决现场。

上述所称“关联交易”及“关联股东”的定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印发之日起生效。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董事会印章。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董事会印章。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条 党委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第二条 党委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其中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系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可以在会前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或者董事本人认为有必要回避的,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计入董事会研究决策该议题所需出席的董事人数。董事会就该议题作出决议,按照普通决议、特别决议不同类别,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不含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
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亲自或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应亲自或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二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第三十一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纪要、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其余修订内容仅为表述规范及序号的修改,未单独列示。

新修订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董事会印章。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其中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如涉及);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系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可以在会前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或举手表决等方

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计入董事会研究决策该议题所需出席的董事人数。董事会就该议题作出决议,按照普通决议、特别决议不同类别,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不含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应亲自或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纪要、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印发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监事分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五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第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了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及书面议案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及书面议案方式进行。 定期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报或邮件。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才能举行。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会议的,可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事代为主持。在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同意票最多的监事(若有多名,则推举其中一名),主持会议,选举本届监事会主席。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新增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 会议主持
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与会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其余修订内容仅为表述规范及序号的修改,未单独列示。

新修订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四条 公司监事分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会设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情况;

4.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及书面议案方式进行。

定期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才能举行。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与会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后,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抓好落实,并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和反馈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应掌握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公司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公司经营、财务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生效。

议案十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23年,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不断明确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加强“学习研究型、科学决策型”董事会建设等举措,保障公司科学决策,推动公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整体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围绕“稳中求进、质量为先、创新为要”的经营方针,坚持五个“确定性”(双循环发展、数字化发展、科技创新发展、自主品牌发展、绿色发展),为公司发展明确前进方向;坚持风险防控,持续推动建立健全风控合规管理体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上下奋力拼搏、直面挑战,实现了经营业绩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2023年,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9.81亿元,同比下降12.87%,进出口总额125.9亿美元,同比下降8%,但公司通过主动优化产品结构、市场结构与客户结构,利润依然稳中有进,经营质量稳步提升,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0亿元,同比增长12.80%。

二、2023年度董事会建设情况

(一)完善治理制度,夯实治理基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各项要求,充分落实《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修订印发《“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厘清权责边界,激发经营活力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公司按照国资委相关要求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梳理公司《决策事项及权限表》,首次制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事项清单》,按照“授权不免责”的原则,将董事会部分职责权限授权总经理,并明确授权期限、行权要求及变更条件,进一步厘清各治理主体之间权责边界。

(三)打造“学习研究型,科学决策型”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定期开展多种形式学习与调研,通过“走出去”与“走进来”,积极营造“学习型董事会”氛围,提升董事履职能力与水平,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打造“科学决策型董事会”。公司持续开展品牌活动“独立董事大讲堂”,结合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期修订,邀请独立董事走进公司,开展战略管理专题讲座。

三、董事会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赋予的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核心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工作过程中,董事会

注重与监事会、管理层的信息共享与沟通,董事会会议均邀请监事会列席,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全体董事认真负责、勤勉尽职,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针对各类重大事项提出专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全面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有效性。

2023年,公司规范召开董事会8次,审议各类议题62项,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3次,审议议题17项,顺利完成第九届董事会换届工作,确保公司经营稳定和运作规范。

(二)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发挥作用,切实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与2023年9月15日召开1次会议,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严格把关,保障董事会换届工作顺利进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会议1次,对董事、高管薪酬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于2023年8月4日召开1次会议,对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2023-2025)》进行审查,为董事会决策提供重要支持;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于2023年3月14日、3月24日、8月4日、10月20日、12月22日共召开5次会议,持续开展与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对经营层及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三)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审议各项议案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它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四)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时完成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布各类临时公告,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投资者热线、投资者邮箱、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联系和沟通,为投资者营造多渠道的良好沟通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全面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以便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公司把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来开展,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以更丰富的方式和途径,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多地接触和了解公司,为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言献策。

四、2024年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主线,落实国资监管和证券监管要求,围绕“学习研究型、科学决策型”定位与目标,进一步有效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效能,促

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23年,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监督,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了审核,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8次会议,审议通过27项议案,所有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会议时间会议议题
九届二十次2023-03-171.关于公司放弃对参股公司优先购买权及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受托管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九届二十一次2023-04-11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2023年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申请2023年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9.关于制定《公司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2022年度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的议案 12.关于子公司申请注册超短期融资券额度的议案 1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4.关于支付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九届二十二次2023-04-26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九届二十三次2023-08-16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九届二十四次2023-09-19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十届一次2023-10-16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十届二次2023-10-25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十届三次2023-12-261.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二、对公司2023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监督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日常沟通、召开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渠道,及时掌握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项目决策信息,全面监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依法对公司经营运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密切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制度健全,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三会运作规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尽职尽责,忠诚勤勉,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重点加强财务合规性、真实性监督,对公司年度、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和监督,重点关注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编制等。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财务状况良好。

(三)监督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规范,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发现内幕交易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审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所处行业、经营方式、资产结构及自身特点,总体上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

位。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较为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检查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认真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六)对定期报告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认为各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2024年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认真落实监事会职责,以防范风险、合规运营为根本,强化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更好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控风险

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加强与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的沟通,定期向公司了解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主动关注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促进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加

强对公司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运用效率。

(二)履职尽责,促进科学决策

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对提交监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积极发表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充分履行监事职责。此外,通过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一步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和公司董事、高管履职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规范稳健发展。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税前报酬总额 (万元)
1茅 宁独立董事18.00
2李 东独立董事18.00
3应文禄独立董事18.00

独立董事茅宁先生、李东先生、应文禄先生税前报酬总额为独董津贴,除独董津贴外,未从公司领取其他任何形式薪酬。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税前报酬总额 (万元)
1杨永清党委书记、董事长270.55
2金永传副董事长221.86
3赵维林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60.72
4王玉琦董事8.00
5周亚民董事2.00
6刘耀武董事0.00
7皮安荣原董事(已离任)6.67

其中:

1.董事皮安荣先生自2023年10月换届离任,董事周亚民先生自2023年10月换届正式任职。

2.公司内部董事税前报酬总额较2022年增加,主要系按照国资委、公司考核方案和办法,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末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兑现,本次兑现2020-2022年的任期激励。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九: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税前报酬总额(万元)
1刘小虎监事会主席0
2顾宏武监事0
3杨国峰职工监事26.89

其中,职工监事杨国峰先生领取报酬为担任公司法律及风控合规部总经理对应的税前报酬总额。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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