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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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本行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关联方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现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本行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关联方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已履行相应审核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本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贲圣林 徐 林 王红梅 漆 远 张学文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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