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候选人简历

2.《北辰实业2023年度持续关连交易》

3.《北辰实业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4.《北辰实业关于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附件1

董事候选人简历李伟东先生,55岁,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硕士,正高级经济师、工程师。李先生曾任北京市燕山水泥厂机修车间主任、副厂长、厂长,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事业部部长、总经理助理,腾达大厦经理,北京金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二零一六年加入本公司,并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二零二零年八月获选为本公司董事长。李先生在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梁捷女士,54岁,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梁女士曾任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处(海淀区投资促进局)处长(局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2016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先后担任首钢总公司副总经理,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二零二四年二月起任本公司总经理,二零二四年三月起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梁女士在公司经营管理、法律合规、风险防控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杨华森先生,50岁,先后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央党校,工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科技哲学研究生,高级物流师、工程师。杨先生历任广西柳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铁特货公司南宁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中铁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二零一九年三月至二零二一年十月期间挂职任河北省唐山市委常委、副市长,京冀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党工委书记,二零二二年二月获选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杨先生在公司经营管理、物流行业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张文雷女士,56岁,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班,正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工程师。张女士曾任中铁第十八工程局四处总经济师、中铁第十八工程局副总经济师,于二零零一年加入北辰集团,曾任北辰集团总经济师、

总法律顾问,二零一二年出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二零一八年五月获选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张女士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监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胡浩先生,45岁,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胡先生二零零二年加入本公司,历任本公司投融资部副部长、部长、战略运营部部长、总经理助理、股东代表监事。二零二一年一月出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胡先生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资本运作、运营管控方面具有丰富经验。魏明乾先生,56岁,先后毕业于北京第二外语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正高级经济师,历任北辰洲际酒店副总经理及业主代表、国家会议中心副总经理、北京北辰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助理。二零二三年二月出任本公司副总经理。魏先生在会议展览及酒店旅游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周永健博士,73岁,拥有香港和英格兰及威尔士认可的执业律师资格,于香港担任执业律师逾40年,曾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香港赛马会董事局主席、香港财务汇报局程序覆检委员会主席、香港证监会程序覆检委员会主席、香港律师会会长等,现为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高级顾问及全球主席、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周博士分别于1998年、2003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授太平绅士及银紫荆星章,并于2010年获嘉许为香港教育学院荣誉院士、2013年获英国伦敦国王学院荣誉院士,2018年获香港都会大学(前称香港公开大学)授荣誉博士及2021年获香港科技大学授荣誉法学博士。周先生在公司法律及证券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甘培忠先生,67岁,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兰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现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咨询委员。甘先生在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陈德球先生,42岁,毕业于南开大学商学院,公司治理专业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会计学与公司治理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先生在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审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附件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关连交易

本公司2023年度的持续关连交易:

关连交易类型交易金额 (人民币元)性质
房屋租赁900,000支付北辰集团办公用房租赁费
使用商标及标识许可10,000支付北辰集团商标及标识许可使用费
提供管理服务1,500,000收取北京北辰会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运营管理费
提供管理服务2,908,250收取北辰集团辰运物业管理中心、元辰鑫物业管理分公司委托经营管理费
提供管理服务2,400,544收取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费

附件3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推进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工作,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及各控股子公司,并同意本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时进一步授权其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种类及发行主要条款

1、发行种类

发行种类为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永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权融资计划等各种类型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

2、发行主体、规模及发行方式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本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发行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120亿元)。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3、发行价格

本公司依据市场惯例、发行时的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4、发行对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分别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确定。

5、期限与品种

债务融资工具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的产品期限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或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时,由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授权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

6、募集资金用途

预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偿还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或项目投资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

7、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二、授权事宜

(一)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及各控股子公司,并同意本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时,进一步授权其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本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全权办理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行、发行时机以及确定、修订、调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发行主体、发行种类、发行方式、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具体期限、品种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等具体条款、条件和其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币种、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以及在债券存续期内是否对债券利率进行调整、发行地点、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清偿顺序、评级安排、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具体申购办法、是否上市或挂牌转让、募集资金用途、具体配售安排、承销安排、债券上市或挂牌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需要,委任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计划管理人、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并谈判、签署及修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签署与每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法律文件,并代表本公司向相关监管部门办理每次债务

融资工具的申请、注册或备案等所有必要手续,以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办理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备案、交易流通、存续期内安排还本付息等有关的其它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

3、在董事会或其转授权的人士、各控股子公司或其授权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已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按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处理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本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作出关于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决定,作为偿债保障措施。

6、办理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且上述授权未提及到的其他事项。

(二)同意上述事宜在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时,进一步授权其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本公司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等具体执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并根据本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刊发相关文件、公告及通函等。

三、授权有效期

本议案所述授权的有效期自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士、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或其转授权人士已于前次或本次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本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本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附件4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1.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单独或同时发行及处理数量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该等一般性授权当天本公司已发行A股及H股各自数量20%的新增A股、H股(合称“新股”);

2.根据上文第1项的批准,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内订立或发出售股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而该等售股要约、协议及购股权下应当配发的新股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后配发,以及授权董事会根据该等售股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发行及处理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的新股;

3.授权董事会于根据本议案第1项批准公司发行新股后,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注册资本等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及必要的修改,并履行境内外法定的有关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的行动和办理任何所需手续以实现本议案第1项决议发行股份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会特定人员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递交与配发、发行及处理一般性授权项下股份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4.就本项特别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本项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12个月届满之日;或

(3)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特别决议案赋予董事授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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