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嘴”汪建中一审被判重刑
股票估值网点评:“黑嘴”获刑,意义重大。近年来,股市黑嘴层出不穷,从吕梁、孙成刚,再到带头大哥、汪建中,他们为谋求自身利益,害苦了众多个人投资者,亦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造成了很大危害。首例“股市黑嘴-汪建中”被判重刑,这无疑对净化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权益有着重大意义。不过,个人投资者欲想驰骋股海,仍需优秀的投资工具保驾护航,而《股票估值•500》无疑是您的不二之选。
“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昨日宣判。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
法院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据中国证监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整体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被告人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据介绍,北京市二中院曾于2010年10月28日对本案进行过公开审理,公诉人、辩护人对汪建中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汪建中也在法庭上为自己进行了辩护。汪建中认为所提指控的事实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公司行为,其实施的55次交易的行为也是公司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但法院认为,汪建中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次“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审判长是白波,他曾在2002年担任号称中国证券市场第一案——“中科创业操纵股价案”的审判长。庭审结束后,白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汪建中主观上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他认为,本案带来的警示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广大投资者要谨记“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二,发布股评信息的单位及个人,要有道德操守,要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研究上市公司,客观分析市场走向及上市公司前景,以对投资人负责的态度,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有序良好发展为目的对外发布有关研究报告;其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法院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据中国证监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整体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被告人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据介绍,北京市二中院曾于2010年10月28日对本案进行过公开审理,公诉人、辩护人对汪建中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汪建中也在法庭上为自己进行了辩护。汪建中认为所提指控的事实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公司行为,其实施的55次交易的行为也是公司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但法院认为,汪建中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次“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审判长是白波,他曾在2002年担任号称中国证券市场第一案——“中科创业操纵股价案”的审判长。庭审结束后,白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汪建中主观上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他认为,本案带来的警示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广大投资者要谨记“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二,发布股评信息的单位及个人,要有道德操守,要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研究上市公司,客观分析市场走向及上市公司前景,以对投资人负责的态度,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有序良好发展为目的对外发布有关研究报告;其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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