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扶持政策助券商创新
股票估值网点评:在监管部门的鼓励下,原来依靠佣金得过且过的国内券商,正在被激发出改革的热情,行业的整体转型速度显著提升。
若文中提到的创新发展能够顺利推进,券业将迎来一个特殊的发展期,并有机会摆脱目前行业同质化经营所导致的低效率以及券商盈利能力下降问题。2011年上市券商净利润合计264亿元,同比下降28%,今年一季度为53亿元,同比下降29%,经纪业务下滑和费用刚性是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
但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由于各种利好的推动,今年以来券商板块大幅领涨大盘,其中有广发证券涨幅达60%,国海证券涨幅更是高达143%,入选《股票估值500》的7只券商股目前股价均处于估值充分甚或偏高的C/D点位,稳健的投资者不可不察。
若文中提到的创新发展能够顺利推进,券业将迎来一个特殊的发展期,并有机会摆脱目前行业同质化经营所导致的低效率以及券商盈利能力下降问题。2011年上市券商净利润合计264亿元,同比下降28%,今年一季度为53亿元,同比下降29%,经纪业务下滑和费用刚性是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
但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由于各种利好的推动,今年以来券商板块大幅领涨大盘,其中有广发证券涨幅达60%,国海证券涨幅更是高达143%,入选《股票估值500》的7只券商股目前股价均处于估值充分甚或偏高的C/D点位,稳健的投资者不可不察。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从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获悉,监管部门已经制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11大类措施,这是今后一段时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这11大类措施包括: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环境等。
一是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支持证券公司以维护和强化资本市场中介属性为基点,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理财产品创新活动。在坚持信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投资者适当性、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等基本要求的同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对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对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对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将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从银行存款放宽到各类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债券。同时,重新评估各类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合理设计投资门槛,引导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和积极挖掘个人高端客户和机构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证监会机构部已会同证券业协会向全行业征求了《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改意见,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修改。
二是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证监会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创新过程中,对简单业务和产品不搞评审和试点;对比较复杂、风险较高的业务和产品,必须加快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适当加快试点扩大周期,试点成功的及时转入常规;已转入常规的业务、产品,尽量依靠自律、内控机制,依法必须审批的,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对一般性业务或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制的同时,对风险特征复杂的结构性产品仍应采取事前备案或审批制。加大对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业务和产品创新的激励力度。年底前再次修改《证券公司产品和业务创新指引》。
三是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在科学调控杠杆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扩大三项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在完善净资本规则和落实“隔离墙”制度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子公司、并购基金管理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非证券业务子公司及其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放开限制。目前,证监会机构部已着手修改有关规则,并已会同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研究部署扩大报价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转常规工作。
四是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充分发挥证券公司柜台销售能力,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为证券公司探索客户财富管理等业务创造条件。目前,证监会机构部正在制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暂行规定》。
五是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支持我国证券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境内合资证券公司为中国企业跨境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加快研究制定境外公司到境内发行股票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办法和规则,明确由境内证券公司从事保荐和承销业务;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额度,允许多种方式使用该额度,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推出跨境双向挂牌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产品;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项QDII经纪业务,以自有资金、专项理财基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内,积极支持跨境业务在两岸三地资本市场先行先试,为行业进一步开放积累经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形成有利于跨境业务发展的政策规则体系。
六是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允许证券公司自主决定营业部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放开设立营业网点的主体资格限制和地域限制,以风险资本准备调控营业网点设立的规模和速度。
这11大类措施包括: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环境等。
一是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支持证券公司以维护和强化资本市场中介属性为基点,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理财产品创新活动。在坚持信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投资者适当性、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等基本要求的同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对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对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对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将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从银行存款放宽到各类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债券。同时,重新评估各类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合理设计投资门槛,引导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和积极挖掘个人高端客户和机构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证监会机构部已会同证券业协会向全行业征求了《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改意见,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修改。
二是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证监会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创新过程中,对简单业务和产品不搞评审和试点;对比较复杂、风险较高的业务和产品,必须加快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适当加快试点扩大周期,试点成功的及时转入常规;已转入常规的业务、产品,尽量依靠自律、内控机制,依法必须审批的,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对一般性业务或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制的同时,对风险特征复杂的结构性产品仍应采取事前备案或审批制。加大对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业务和产品创新的激励力度。年底前再次修改《证券公司产品和业务创新指引》。
三是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在科学调控杠杆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扩大三项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在完善净资本规则和落实“隔离墙”制度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子公司、并购基金管理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非证券业务子公司及其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放开限制。目前,证监会机构部已着手修改有关规则,并已会同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研究部署扩大报价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转常规工作。
四是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充分发挥证券公司柜台销售能力,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为证券公司探索客户财富管理等业务创造条件。目前,证监会机构部正在制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暂行规定》。
五是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支持我国证券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境内合资证券公司为中国企业跨境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加快研究制定境外公司到境内发行股票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办法和规则,明确由境内证券公司从事保荐和承销业务;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额度,允许多种方式使用该额度,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推出跨境双向挂牌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产品;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项QDII经纪业务,以自有资金、专项理财基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内,积极支持跨境业务在两岸三地资本市场先行先试,为行业进一步开放积累经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形成有利于跨境业务发展的政策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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