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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提交三审:地方政府发债有望适度放开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2014-04-22成为付费会员|欢迎免费试用
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三审。其中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这意味着,中国拟有条件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昨日下午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汇报时说,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已步入第六年,前三年每年20 0 0亿元,然后是2500亿元、3500亿元,到今年增至4000亿元。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财政部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率先试点自行发债,去年自行发债试点范围又新增江苏和山东两省。

  21日,已经“20岁”的预算法迎来其修改征程的第三次审议,此时距离2012年6月的二次审议已有近两年间隔。二审时争议较大的“是否该放开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问题,在三审稿中有了较大突破。

  地方政府举债权限适度放开

  当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字里行间传递出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的积极信号,同时为防控风险,对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又设立了多道“防火墙”。

  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和二审稿,都保留了现行条款,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这一表述遭到诸多质疑,有建议认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客观需要,即便法律堵住了“前门”,地方政府也会“走后门”变相举债。

  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汇总了各方意见,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此外,还强化举债监管规定,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对地方政府举债的开闸,但一道道‘防火墙’表明了放开地方自主发债后严控债务风险的决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地方政府日常花销不允许借债

  但放开地方发债,势必带来如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问题。审计署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家底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 .8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万亿元。

  种种迹象显示,当前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仍不容忽视,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越发依赖,一些地方和单位也爆出违规融资、使用地方债资金现象,尤其不久前债券市场出现超日债等违约事件也加剧各方对地方债违约的担心。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对地方政府举债“开闸”后,风险防控更应从严。从预算法三审稿看,在风险监控上增加了不少严格举措,如限定发债主体和额度,规定发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意味着地方政府日常的花销不允许借债。

  广东落地

  广东、深圳已是试点 差别不大

  广东省政府发行地方债券已达430亿元(不含深圳)

  记者获悉,根据国家审计署和广东省审计厅的联合审计,截至2012年底,广东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为54.41%,低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债务率控制标准的参考值90%-150%,逾期债务率为1.90%,也处于较低水平。

  另外截至2013年6月底,广东省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6551.92亿元,比2010年底同口径债务余额5891.76亿元增加660.16亿元,年均增长4.34%,债务规模增长相对较慢。

  2009年,国务院决定扩大国债投资规模,由中央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其中财政部批复广东省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85亿元(不含深圳市24亿元)。自2009开始,广东每一年都经批准发行地方债券。

  2009年至2013年,广东省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券已达430亿元(不含深圳)。其中,2009年发行85亿元、2010年发行69亿元、2011年发行69亿元、2012年发行86亿元,2013年发行121亿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其实若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规定,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与现行的做法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因为总额仍然是国务院控制,只是改之前的中央代发为地方自行发债。如果这些债券在一开始预算编制时就确定了,那么省人大常委会从预算编制时就能介入监督。今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社保基金运行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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