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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贸诉讼集中爆发 10家银行起诉“讨贷”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2014-04-25成为付费会员|欢迎免费试用
      去年以来,涉钢贸类金融商事纠纷案件进入高峰期。钢贸带来的风险急剧增加,风险不仅在于钢贸行业自身,还在于为钢贸商贷款的银行,尤其是钢贸商互保互联的担保模式导致银行起诉的难度极大增加。 

      上海法院网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已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等10家上市银行开展对钢贸商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 

      目前,钢价下跌风险仍在继续,钢贸的抛售和违约压力同样难以减轻。而随着银行收紧对钢贸商的贷款,钢贸商有可能向融资成本较高的非银行融资机构融资,如信托、地下钱庄等,风险可能向非银行融资领域渗透。

钢贸诉讼年增超5倍 

      金融危机之前,受中国大规模的信贷宽松和钢铁需求,部分钢贸企业以联保互保或货物重复质押的形式,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投向房地产等高收益市场,尤其是在长三角一带,这一融资套利模式相当普遍。 

      随着钢贸信贷风险增加,此类诉讼持续增多。据上海高院统计,2013年,上海市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8216件,同比上升93.2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猛增到384.86亿元,同比增长208.80%,占全上海市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收案标的额的92.57%。究其原因,主要是涉钢贸信贷案件激增。 

      单就涉及钢贸信贷案件而言,上海高院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钢贸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约3700件,同比增长约5.5倍,收案标的金额达到了230亿元,占去年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标的总金额的51.4%,同比增长约3.4倍。 

      而进入2014年,涉钢贸诉讼并未减少,仅仅第一季度,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为例,去年该院全年受理钢贸类贷款纠纷2500件,而今年一季度就达到了1051件。 

      此前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加主要是钢贸企业的不良贷款所致。 

      “涉银行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特别是涉钢贸案件,因部分贷款人故意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出庭应诉率普遍较低。同时,由于案件共同担保借款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数量较多,有的案件中被告多达35人。”上海高院报告显示。 

      此外,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涉钢贸信贷案件的标的金额普遍较大,许多案件的标的金额超过千万元,个别案件的标的金额甚至高达1亿元以上。 

      不仅如此,从已经发生的钢贸商违约案件来看,钢贸案件往往牵涉面较广,涉及银行、典当公司等多方主体,连锁反应强,资金链断裂不仅会影响钢贸企业,也会逐渐渗透到企业背后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公司。 

      中国对钢铁的需求很难再现此前数年的数量,而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变化和银行信用证政策的收紧,也导致钢贸融资这一模式的生存空间受到打压。

钢贸商互保联保风险蔓延 

      钢贸信贷的互保联保模式在诉讼中引发的风险也导致钢贸商被银行轮番诉讼,银行追索债权的难度显著放大。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在钢贸信贷的互保联保模式中,一旦其中一家企业被诉,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各企业轮番被多家银行“打包”起诉,这种担保方式不仅难以保证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而且还会导致金融风险进一步扩散蔓延。 

      另外,钢贸商开具虚假仓单、重复质押、关联质押等行为已经引起银行的警觉。今年3月,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联合上海银监局等部门联合搭建了上海银行业动产质押信息平台,该平台的上线相当于给平台上的钢材加了一个身份证,通过物流仓储环节管理和数据共享,避免了虚假仓单和重复质押等行为的发生。 

      上海银监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上海银行业钢贸贷款余额已被压缩到800多亿元,而在2011年末,该数据为2800多亿元;2013年末表内授信余额比2012年末、2011年末分别下降了46%和62%。 

      “今年春节假期后,钢材贸易商补库存力度弱于以往,今年贸易商库存最高点在2070万吨,比去年2250万吨的最高点低了7%,主要原因是银行在向钢材贸易商放贷方面变得更谨慎。”瑞银证券分析师密叶舟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本报记者还从一位银行信贷处人士了解到:“目前钢贸商已经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不过他们有可能向融资成本较高的非银行融资机构融资,如信托、地下钱庄等,这样的话,风险会逐步向非银行融资领域渗透。” 

      事实上,去年以来不断爆发的涉钢贸金融借款纠纷也有银行自身的原因,尤其是在银行为保证利润增速的压力之下。“究其根源,系相应金融机构对行业性风险预估不足,没有严格执行风险内控制度所致,对明显超出其偿还能力且担保能力不足的贷款人仍然提供大量贷款,最终导致不良贷款余额骤增。”上海高院这样认为。 

      “银行需要对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权利状况进行全面核实,尤其是风险较大的担保方式,如多家企业联保、动产浮动质押等,同时还要确保抵押物、质押物处于有效监管之下,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一位多次参与涉钢贸诉讼的律师告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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